發布時間:2018-02-02
瑞安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文件
補充意見
市各有關單位:
自《關于規范國有產權承包租賃行為若干規定》(瑞政辦〔2007〕14號)和《關于規范國有產權承包租賃行為若干規定的試行細則》(瑞政辦〔2008〕129號)印發以來,市各國有企業認真貫徹落實,加強組織領導,規范國有企業資產承包租賃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著租賃方案不完善、決策程序不完整、資產評估不到位、轉租控制不嚴格、內部人員承租不規范等問題。為切實加強國有企業資產管理,現就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資產租賃行為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一、嚴格控制場外協議出租
除經評估年租金在5萬元以下的項目外,國有企業資產租賃原則上應委托產權交易機構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行公開招租。公開招租具體可采取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特殊情形的,應上報市政府采用“一事一議”方式處理。
二、嚴格制訂和審查資產租賃方案
(一)制定租賃方案。國有企業內部有關責任部門應當制定資產租賃方案,主要內容包括租賃資產明細、產權歸屬情況、可行性、租賃期限、初步定價、市場調查情況、承租意向人等。采用公開招租方式的,原則上不得針對承租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二)審查租賃方案。國有企業應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對資產租賃方案進行審議,特別是對協議出租、租期超過5年等突破一般性規定的內容要進行充分論證,并形成書面決議。
三、切實加強資產評估
國有企業租賃資產時,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的規定,委托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標的資產進行評估,并辦理相應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手續。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租賃底價的參考依據,其中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評估結果。
四、認真做好信息發布
國有企業公開招租時,應當披露有關企業資產招租信息,廣泛征集承租意向人。
(一)招租信息至少應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發布公告。
(二)招租公告期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公告時間自公開發布信息之日起計算,未按規定進行公告的,不得計算其公告期。
(三)招租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租賃資產的基本情況,租賃期限、租金底價及租金交付形式,承租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其他需披露的事項等。
(四)經公開征集沒有產生承租意向人的,國有企業可以根據租賃資產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并重新公告;如擬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90%的,應當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書面同意。
(五)經公開征集沒有產生承租意向人,且不變更招租公告內容的,國有企業可以按照招租公告的約定延長公告期限,未在招租公告中明確延長公告期限的,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五、嚴格控制轉租行為
(一)通過公開招租方式租賃的,承租人原則上不得將資產轉租,確需轉租的,須征得出租方同意,解除原資產租賃合同,并由出租方與新的資產承租人簽訂租賃協議。新租賃協議的承租期不得超過剩余租期、租金不得低于原租金。
(二)通過協議方式租賃的,不得進行轉租。
六、切實規范國有企業內部人員承租行為
(一)國有企業內部人員是指企業在冊人員、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
(二)國有企業內部人員擬采用協議方式承租本企業國有資產的,企業還應當就協議出租理由、定價依據、違約責任、內部人員履約承諾等內容進行論證和說明,并形成書面決議。
七、嚴肅檢查監督及責任追究
(一)市國資辦和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市紀檢監察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對國有企業資產租賃行為、資產租賃合同的履行和租金收取、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意見行為的檢舉,有關部門應及時受理,并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
(二)市國資辦或有關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將就以下行為對有關國有企業及責任人員,依據情節輕重,分別采取賠償損失、年度考核扣分、通報批評、追究失職責任、追究瀆職責任等措施進行處理。
1.國有企業不履行相應的程序,擅自租賃國有資產的;
2.不按規定對擬租賃資產進行評估的;
3.不收取租金、少收取租金或不及時收取租金的;
4.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未及時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的,或者因措施不當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5.未建立租賃臺賬、備查賬,檔案保管不力的;
6.不履行對所屬國有企業業務指導義務,推諉塞責的;
7.不維護國有資產合法利益,消極對待問題、矛盾、糾紛,工作不作為的。
(三)受托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由市國資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國有企業不得再委托該評估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產權交易機構在國有企業資產租賃活動中弄虛作假或玩忽職守、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八、其他事項
(一)國有企業資產承包行為,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本規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抄送:
瑞安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 2016年 9月8日印發